日月光偷排廢水毒害後勁溪 二審逆轉判無罪

日月光半導體近期不但在公開收購矽品一役告捷,好運還接連而來,連2013年10月間遭控排放有毒廢水污染後勁溪一案,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原判原廠務處長等4名被告有罪,僅一名工程師無罪,不料今(29)日二審卻以一審適用法條錯誤,逆轉改判五人全部無罪,並撤銷原審對日月光的新台幣300萬元罰金,全案仍可上訴。高雄地檢署則表示,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。

日月光半導體於2013年遭空偷排廢水導致污染後勁溪,高雄地院去年10月以《廢棄物清理法》第46條第1款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」判處日月光公司罰金300萬元,同時四名相關人員各判1年4個月到1年10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。

而被告日月光在上訴後均否認犯行,且律師團主張日月光排放的是處理過的廢水,應該適用刑責較輕的《水污染防治法》;但檢方則認為應該適用《廢棄物清理法》及《刑法》流放毒物罪,並指一審判決量刑過清,請求二審加重刑度。

沒想到高雄高分院合議庭今日卻同法條適用疑義的說法,判決逆轉為全部無罪,並在無罪理由中指出,「日月光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,所排放廢水並非屬事業廢棄物的範疇,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,沒有相關罰責可罰,應屬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的疏漏,雖然後來透過修法可加以規範,但本案案發當時也無法可加以處罰,自應判無罪。」

此外,二審也批評檢方所提採樣數量單一,並無其他前後時間、同處、同魚塭等採樣檢測結果可供比對,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,因此無法認定日月光此次事件達到危害生態程度,也不符合《刑法》第190條之1「流放毒物罪」要件,因此高雄地院今二審將被告全部改判無罪外,也撤銷原審對日月光的300萬元罰金,但全案仍可上訴。

在接獲逆轉無罪之後,日月光也對外表示表示,尊重司法判決,並感謝法院還公司及員工清白。日月光同時指出,後續將更致力於公司治理及對台灣這塊土地的付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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